离岸价英文缩写FOB(FREE ON BOARD三个单词第一个字母的大写),是一种贸易术语, 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 指定具体装运港名。
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
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目前,离岸价是对外贸易中的一种结算价格,是指离开港口的价格,包括离开港口前的各种成本费用;不包括离开港口后的运输、关税、保险等费用(由货运业主向买方索取),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
风险划分点,交货点,费用划分点均在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轮船舷(实际操作中为装到船舱内)。
A、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装船”通知。
B、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商检证,原产地证等)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报关、出口订仓等)。
C、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到船舱内为止)。
D、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已装船海运提单)。
A、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B、 负责订舱或租船、支付运费(海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实际业务中买方告知卖方其在装运港的货运代理,并要求卖方向其订船,海运费为到付,由买方支付,通常买方支付的海运费较卖方自己订船要便宜10-20%)。
C、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配额在进口国同样由买方向国内行政机构申领)或其他核准证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D、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装运港船舱内以后的)
E、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A、 贸易合同中注明启运港:启运港应为海港或河港(南通、重庆港等为内河港)
B、 贸易中要求卖方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风险和费用的转移点即为装运港指定的船舱内。
C、 船货衔接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仓储保险等额外费用由谁支付。
D、 装运港的装货费由谁承担,即THC费用由谁支付,国际贸易原则为谁付海运费谁支付THC费用。
E、 和美国客户以及其他美洲客户订贸易合同时注意客户在确定价格条款中选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这个贸易惯例还是国际上通行的INCOTERMS 1990/2000这个惯例。
因为同一个FOB术语两个惯例的解释不同,双方风险、费用、责任和义务都有很大区别。
F、 和客户协商争取其只能指定船公司或船代公司,争取货代由我方按排,目的港货代也应由我方货代指定,这样可以大大减轻贸易风险。
离岸价(FOB):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
这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
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到岸价(CIF):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
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
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购买方。
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