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受理。基层局外贸企业申报管理岗查验外贸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结汇水单复印件(保税区商贸企业专用);
3.出口货物备案清单(保税区商贸企业提供);
4.增值税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消费税产品)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受托方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必需提供已收汇核销单,退税机关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
7.《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8.《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9.《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10.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11.已进行计算机预审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或电子申报软盘)。
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外贸企业申报资料交接簿”上签字确认。同时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读入计算机审核系统。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
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每月1-15日内受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具体受理以下申报资料:
(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四份);
(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3)经基层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二(原件);
(4)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须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6)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7)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属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应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8)属代理出口的,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9)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属消费税产品);
(10)当期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11)当期有应退税额的,填写《退税申请书》;
(12)当期有退运货物的,附送《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