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税票

  为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国家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原出口产品退税实行出口产品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制度,1994年1月1日新税制实施后,暂停了原出口产品工商税收(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新的消费税货物仍实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从1996年4月1日起,国家为了加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避免因出口货物征退税不衔接所产生的管理漏洞,防范和打击骗税行为,恢复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制度。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是由征税机关对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后,能证明出口货物已征税的一种凭证。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是指出口货物已开具专用缴款书后,分次出口或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能证明货物已征税的一种凭证,具有代替专用缴款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