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资料凭证的违章处理 编辑词条

目录

词条暂无目录, 编辑词条可添加目录
关联知识

   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出口货物已发函调查尚未收到回函的,或回函不清或虽回函但不足以排除骗税嫌疑的,不予办理退税。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纠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词条: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