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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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行为人明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故意虚开,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款、抵扣税款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

  (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中,具有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功能,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二)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货物销售或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为自己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则是指合法拥有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用于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与真实情况不符(无中生有的虚开或者以少开多)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为其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则是指让合法拥有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开具与真实情况不符(无中生有的虚开或者以少开多)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四)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指在合法拥有上述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与要求虚开上述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撮合、中介的行为。

  根据新刑法第205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无论虚开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都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又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

  四、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对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根据数额或者情节,分以下档次分别处罚:

  1. 基本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⑵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⑵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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