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序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耀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印制;擅自制造是指有权印制的单位未经批准印制,或者不按规定印制;出售是指将自己或者他人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卖出。

  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既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又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

  四、本罪的处罚

  根据新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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