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外贸企业代理外贸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并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