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汇核销单也是办理免抵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它是指由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收汇核销单共为三联,第一联为企业存根联;第二联为外管局存根联;第三联是出口退(免)税专用联。
收汇核销单由企业根据出口货物的情况,先进行填写并盖章;再由报关的海关根据出口货物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盖“出口货物验讫章”骑缝印;最后由当地外汇管理局凭银行结汇水单核销收汇情况,并盖“已核销”印。
收汇核销单未经外汇管理局核销,第二联和第三联不得自行撕开。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齐全、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单日期210天以上(含21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管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管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210日内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否则视同内销征税。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部分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试点企业2005年9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无需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
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试点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处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出口退税业务中,不用申报对应外汇核销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