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收汇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远期收汇备案


  出口项下远期收汇备案:出口单位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预计收款日期超过180天(含)以上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备案


提交材料


  1、远期收汇[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80天(含)]备案申请书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小贴士


  1、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80天(含)以上的,出口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2、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时,要留存合同复印件。

  3、外汇局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内对该笔出口的预计收汇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

  5、出口单位应在核销单的预计收汇日期注明远期收汇日期

  6、远期收汇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汇,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到外汇局核销。

  7、外汇局应加强对远期收汇逾期未核销的跟踪监管。


业务问答


  1、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是在报关前还是在报关后?

  答: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应在报关后。

  2、预计收款日期超过180天(含)应以何日期为准计算?

  答:预计收款日期超过180天(含)应以出口报关单所注明的报关日期为准计算。

  五、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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