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丢失补办的管理规定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一、委托方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遗失后即可办理。

  申报资料:

  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一式三份);

  ⑵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⑸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

  二、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接到委托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后,首先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审核通过后,退税部门在《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中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其余两份返纳税人。

  三、受托方纳税人申报


  委托方将两份经退税部门签章的《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转交给受托方企业,受托方企业到其主管退税机关重新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提供以下资料:

  ⑴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⑵收汇核销单;

  ⑶代理出口协议;

  ⑷《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四、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受理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受托企业提出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其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重新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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