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特殊规定 编辑词条

目录

词条暂无目录, 编辑词条可添加目录
关联知识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但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

 

  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出口企业。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发生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流程与正常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流程一致。

 

  相关政策规定

 

 

 

 


1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词条: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