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规定所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
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
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准予退税的货物入区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备注栏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所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
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区外企业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上述货物按现行规定实行免税办法。
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并每半年一次(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报送当地国家税务局。
对上述退(免)税货物,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区内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1)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但不签发出口报关单,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税,不办理出口退税。
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
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
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实质性加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执行。
(3)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