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不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办理免抵退税:
(一)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产品可以办理免抵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可以办理免抵退税,视同自产产品的条件是:
1. 生产企业出口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产品:
⑴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⑵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 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
⑴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⑵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
⑴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⑵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⑶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⑴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⑵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⑶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⑷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