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外贸代理进口料件,生产加工后委托外贸复出口,是双代理业务。
按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退税在委托方,由于生产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其进料加工手册及进口报关单名头是受托方,无法证明是委托方进口的料件,因此料件进口后由受托方办理代理进口证明,同理货物复出口后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发生进料加工代理进口业务时,在委托方办理进口料件模拟抵扣手续。
具体操作方法是:
1. 受托方在代理进口的料件进口后,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受托方申请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⑴进口报关单;
⑵代理进口协议;
⑶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受托企业提出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其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3. 受托方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转交给委托方。
委托方取得《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后,向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委托方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⑴进口报关单;
⑵代理进口协议;
⑶《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⑷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 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账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
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生产企业委托其他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时,在委托方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具体操作方法是:
1. 受托方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方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⑴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⑵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试点地区除外)
⑶代理出口协议;
⑷出口发票;
⑸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受托企业提出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其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转交给委托方。
委托方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向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对于代理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在办理免抵退税时,除提供正常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⑵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⑶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⑷出口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出口退税专用)。
另外,对于已经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若受托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须函告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对已经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进行补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