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 纳税人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须将明细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中,并在“备注”栏内填写“JGW”标志。
然后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出申报报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申报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将所有的申报资料准备好后,生产企业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退税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①普通发票;
②购销合同;
③电子申报数据;
④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2. 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对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审核项目有:购销合同销售的产品、购货企业等。
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