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税票是指《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一、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规定:对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使用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其消费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由税务机关开具,在出口企业将原本出口的货物内销,而购货方将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使用。
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局(分局)核销后,由国家税务局(分局)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一式二联。
其中第一联随”专用税票“留存,第二联随同销售货物由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转交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作用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