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收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之所以未被国际社会或贸易组织确认为贸易保护措施而加以限制,是因为:

  (一)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竞争力。

  (二)依据税法理论,间接税是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

  (三)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上通行的一项税收措施。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这里所说的用于消费时交纳的税捐是指货物应纳的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西方经济学者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习惯上把税负直接由纳税者本人承担的税收(如所得税)称为直接税;把纳税者缴纳的税款,通过价格等手段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的税收称为间接税。

  间接税有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种形式,价内税是指税金包括在货物价格内,即对含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括在货物价格内,即对不含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

  不论是价内税价外税,他们认为,均可以实行税负转嫁,直接税则不存在转稼。

  因此,在实行间接税的国家和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通常被称之为对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间接税。

  尽管各国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都是一致的。

  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因此,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就是说,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运用范围具有严格的规定:

  一是对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等属”另有规定者“不予退(免)税;

  二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明确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是出口货物的经营者必须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四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前提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并出具能证明货物已出口、已销售、已结汇、已纳税的凭证,如应提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五是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具体手续是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退(免)税,这是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五项基本规定。

  具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运用则因出口贸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的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 

方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5种:

  一是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二是对销项税额先征后退,即“先征后退”办法;三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即“免、抵、退”办法;四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即“免、抵”税办法;五是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一种办法主是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第二、三种办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身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适用于第二种办法,199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代理)出口的货物自2001年1月1日起也实行第二、三种办法。

  第四种办法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

  第五种办法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等。

  对按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分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如出口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等,这类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因此出口后也不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先征后退”和退税三种办法即一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二是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三是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构成要素

  出口货物退(免)税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退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和地点、退(免)预算级次和违章处理等八项内容,其中:范围、退税率、计税依据是构成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主要指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它是出口退(免)税的主体,也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它与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凡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都是纳税人,享受人只是纳税人的一种负概念。享受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所有事项,否则应由该行为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退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退税,即出口退税的客体,它是确定退税类型的主要条件,也是退税的基本依据。而货物范围,是确定退税对象的具体界限。纳入退税范围的退税对象,由于退税前的征税规定不同、退税率不同和出口方式不同等,必须把出口货物的退税对象在具体范围上予以明确。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时,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具体包括出口离岸价、货物购进金额、组成计税价、数量等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正确地确定计税依据,既关系到征退税关联问题,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和地点
  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它包括多长时间办理一次退税,以及在什么时间段内申报退税。
  退税地点是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算级次
  以1993年底各地实际退税为基数,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对于超基数部分的出口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即预算级次为中央级。  
  (八)出口货退(免)税的违章处理
  指出口企业或当事人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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