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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主管征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在征税时计算免、抵税额,县级以上征税机关根据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下达的“免、抵”税数额调整税收收入,调整的具体办法是:按“免、抵”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约定比例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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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约 758 次 编辑次数:0 次 最近更新:2008/5/6 9:16:32 创建者:穷的只剩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