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规定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退税部门受理申报后,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
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退税部门可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加已退(免)税款。
有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