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自产产品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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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名称、性能相现,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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