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外供、远供企业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在供船销售环节予以免税。
(二)对购进供应外轮和远洋国轮的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和适应退税率予以退税,应征消费税货物可按提供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予以退还消费税。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办理退税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外销发票;其中,外销发票须列名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3、外汇收入凭证;
4、退消费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具体计算如下:当期应退增值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当期应退消费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数量)×税率(单位税额)(三)外供、远供企业应对外供货物单独核算,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无法划分清楚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当期全部货物的进项金额×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由主管征、退税机关共同核定,比例一经确定一年不变,年终清算,多退少补,征税机关可以根据此比例划分核定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