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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国政府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协议的规定,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制定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并对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特定的中国产物品给予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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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约 865 次 编辑次数:0 次 最近更新:2008/5/7 9:52:02 创建者:arl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