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80-1994年出口货物减免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落实,我国对外贸易发生了很大变化,突出反映在进出口贸易不再由中央外贸企业独家经营,进出口计划也不再由中央计划集中控制,中央有关部门、地方、生产企业等也开始经营进出口业务。
与此同时,国家还开始改变进出口贸易由中央财政统负盈亏的财务体制,要求外贸企业逐步摆脱吃大锅饭的现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面对这种情况,若继续实行进口不征税、出口不减免税的政策,则进口获利过多,导致进口失控,出口亏损过大,影响出口创汇。
1980年国务院以国家[1980]315号通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规定对国内企业和单位进口的产品予以征税;出口的产品则根据产品的出口换汇成本的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酌情给予减免税。
这个规定较之以前的办法是一个进步。
但因种种原因,在实际执行中,这一规定只是对工贸公司和其他非外贸企业实施了,而对中央外贸企业未能实施。
由于当时中央外贸企业经营的进出口产品占我国进出口总量的绝大多数,因此这个规定只是部分解决而没有根本解决进出口制度不合理的状况。
(二)1985-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1985-1994年间,我国分两步深化改革了外贸体制。
外贸体制第一轮改革的重点是将外贸总公司与分支公司脱钩,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对轻工、工艺、服装3个外贸行业实行自负盈亏试点。
第二轮改革的重点是通过调整和改革汇率机制,统一外汇分成比例。
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取消对外贸易企业的出口补贴,彻底打破多年形成的大锅饭体制。
为了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进出口税收工作,使进出口税收制度符合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规律,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经与外贸部商议,财政部决定先选择少数进出口产品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试点,以观察客观效果,摸索实施经验,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针对当时我国电子产品进口失控,国内新兴的电子工业发展缓慢和国内日用机械产品积压,急需开拓新销路的情况,经与外贸部等有关部门研究,财政部发出了《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1983]财税字第75号),规定从1983年9月1日起对一切单位进口的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照相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收音机、收录机、录像机、电视机、袖珍电子计算器、空调机、金笔、依金笔、圆珠笔等17种产品征收进口环节工商税或增值税。
进口税款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由海关在征收关税时代征,所征税款直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工业企业出口的上述17种产品,一律退还(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或最后生产环节的工商税。
退、免税必须由出口单位凭有关出口证明向本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将税款退给出口单位。
出口产品属中央外贸企业和工贸公司经营的,应退税款作中央预算收入退库;属于地方外贸企业和工贸公司经营的,应退税款作地方预算收入退库。
对钟表等17种产品出口退(免)税、进口征税政策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
盲目进口电子产品的情况得到一定的抑制和缓解,国内的日用机械和电子行业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和扶持。
为此,1984年10月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国务院颁布的《产品税条例(草案)》和《增值税条例(草案)》及时规定了在我国范围内全面对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退(免)税。
1985年3月国务院又正式发出了国发[1985]43号《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43号文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出口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
通知所载发的财政部的规定共由17部分组成,首先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接着分别就进口产品的纳税人、纳税地点、完税价格、纳税期限和出口产品的退税范围、退税率、退税依据、管理程序、退关退货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出口产品退税免税方面,文件明确了对中央、地方外贸企业和工业主管部门及工业企业经营出口的产品,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在出口后一律退(免)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增值税范围的产品退(免)各生产环节已纳的增值税;属于产品税范围的产品,退(免)最后生产环节已纳的产品税。
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款,中央企业退中央库,地方企业退地方库,这样做,与当时的财政、外贸体制相一致,便于执行。
43号文件是我国建国后进出口税收方面的第一部既全面系统、又具体完整的根本性文件,它的形成是进出口贸易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产物,它所确定的原则、原理至今仍具有指导意义。
实践证明,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免税是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它大大地促进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保证了外贸体制改革的成功,也为1994年新税制推行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奠定了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