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和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非出口企业的货物;
生产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非市县外贸企业的货物;
3、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的货物。
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出口的货物除外;
4、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而未按规定缴纳的货物;
5、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如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6、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和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出口的货物;
7、国家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货物,包括卷烟;
8、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不含外贸、工贸企业)收购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
9、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黄金、白银首饰;
10、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公司或总部)收购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外的出口货物;
11、其它国家规定不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