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后审批下达。
B类、C类、D类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后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
如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符合B类条件的企业不足10户,可在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中选定,补足10户。
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制。
每年年度退税清算结束后1个月内,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上年出口退(免)税实际,对出口企业的分类重新进行调整。
其中对建议为A类企业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总局审批。
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有从事骗税业务的,一经发现,自动丧失A类、B类企业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除立即转为D类企业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还有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出口企业一经确定为D类企业,3年内不得转定为A类、B类、C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