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办法。
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4类。
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
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免)税。
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
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
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
其他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
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C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退税申报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货方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