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海关组织(WCO)《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的归类总规则是整个商品代码体系的基础,概要介绍如下:
规则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2、商品码中所列商品包括该商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还应包括该项商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商品码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商品,应按规则3归类。
规则3、列名比较具体的商品码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
其次应按构成商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最后商品不能按照以上规则归类时,应按商品码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商品码。
即按
(一)具体列名;
(二)基本特征;
(三)从后归类。
规则4、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商品,应归入与其最类似的商品的商品码。
规则5、除上述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商品的归类:(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商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5(1)规定的以外,与所装商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商品的,应与所装商品一并归类。
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6、商品在某一商品码项下各子商品码的法定归类,应按子商品码条文或有关部门的子商品码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商品码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
除本目录条文另有规定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不适用于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