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原则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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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惠原则(Rule of Reciprocal)互惠是缔约方之间贸易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的相互或相应的让与,是缔约方之间确立贸易关系的基础。互惠有双边互惠和多边互惠两种形式,多边互惠是将双边互惠的原则扩大使用到各缔约方之间。世界贸易组织的互惠贸易原则是多边互惠的贸易互惠方式。这种互惠包括关税方面、运输、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削减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保护等。互惠贸易原则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参加关税减让谈判的成员必须根据互惠贸易原则交换减让,即一成员将他能提供的一项减让与另一成员能给予的减让交换,这样才能使各方获益,即“投桃报李”。税率互减后对扩大各成员出口有利,自然会有力地促进成员之间的贸易。所以,通过成员对等减让和相互提供互惠的方式来保持贸易平衡,谋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互惠贸易原则是缔约各方的贸易建立在彼此间以利益对等的补偿基础上,使相互间实施的某项优惠待遇在互惠的基础上适用。

  世贸组织管理的协议是以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多边贸易谈判来体现,也是建立世贸组织共同的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相关协议都要求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促使所有成员获益和谋求取得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成员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相互减让的谈判,通过互惠互利来维持各成员的利益平衡,达到贸易自由化。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在现实中,一国或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对外经贸体制在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同时,还要开放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市场。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任何一个成员在世贸组织体系内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获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WTO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比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更加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

  世界贸易组织互惠原则的例外主要体现在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免责条款”,例如:(1)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国际收支限制的例外;(2)第十九条对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3)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及国家安全例外;(4)第二十四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5)第二十五条豁免义务的例外;(6)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及“东京回合”对发展中国家的“授权条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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