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消费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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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


  我国卷烟消费税从开征以来,经历了四次大调整:

  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

  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

  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2009年最新烟草消费税


  1、卷烟分类标准

  财税[2009]84号规定:价格70元/条(含)以上的为甲类卷烟,其余为乙类卷烟。

  2、卷烟从价税率

  财税[2009]84号规定: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

  3、卷烟纳税范围

  财税[2009]84号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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