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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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列举征税的消费品。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共有11类消费品,参见“消费税税目”。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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