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税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概述

  共享税全称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分享比例随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及经济的发展而适时调整,便于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凡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税种,常列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中国现行税制中,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 (名为证券印花税) 原定中央地方五五分成,从1997年起,调整为80%交中央,20%留给地方。

定义

  共享税主要由中央直接管理,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减税、免税、加征等权限由中央决定。

各国分类

  分享方式主要有3种:第一种是分征法,即对同一税源,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如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分别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是附加法,即随中央税征收的附加税归地方政府或者随地方税征收的附加各归中央政府,如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种是分成法,即对同一税源,由中央政府征收以后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地方政府或者由地方政府征收以后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中央政府。

我国现状

  我国自1985年以来,除了明确规定的中央税和地方税以外,其他税种多属共享税,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分配。现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没有立法开征的燃油税、证券交易税。

  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共享比例为中央与地方,50%:50%。企业所得税的共享比例为中央与地方,60%:40%。很多地方政府正是靠返还部分地方可以享受的共享税金来吸引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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