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重点与难点


  重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复合计税货物计税办法;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卷烟的计算,出口退税的计算。


关系说明


  在进行学习之前,先将增值税与消费税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说明:

  区别: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部分。

  2.增值税是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

  一般是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缴纳,而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

  3.增值税是从价征收,消费税是从价、从量兼用。

  4.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5.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消费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增值税不能扣除。

  6.消费税是中央税,增值税是共享税。

  联系:1.两者都是对商品征收,均属于流转税。

  2.在消费税从价征收的情况下,其计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一致的,均为不包含增值税额但包括消费税额的销售额

  如:烟丝厂销售一批烟丝时,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么计算消费税时,应税销售额也是100万元,这笔100万元的销售额中不含增值税,但包括了消费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100万元的销售额中就包括有30万元的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了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具体:

  1.自产自销业务

  凡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并销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自产自用业务

  凡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并自我使用(非生产自用)业务的,以生产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委托加工业务

  凡从事委托加工业务(委托他人生产)应税消费品业务的,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请特别注意,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方既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又是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

  4.进口业务

  凡从境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5.零售业务

  凡从事金银首饰(自1995年1月1日起)、钻石及其饰品(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经营业务的,以零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生产、进口批发上述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


税目、税率


  (一)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设立了14个税目,分别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在学习税目的过程中,特别要留意每个税目中的特殊规定(征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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