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附加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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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税地方附加的简称。

  中国地方政府按农业税的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为了兴办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省、市、自治区政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

  但一般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税额的15%。在种植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可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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