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简介 

  矿产资源补偿费

  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跨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征主体为采矿权人;计征对象为不同矿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原油、原煤、原矿或精矿);费基则是矿产品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的计算:凡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征收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产品的,按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资源补偿费标准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的费率计征。

  资源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下式算得: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收率系数。

  按矿区。如果矿区存在跨省,由国土资源部定。

  中央得50%,返地方50%。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1)费率表中所列的地热是指地壳内岩石和液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社会经济合理开发出来的热量,共分为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的岩浆型五种类型。

  凡开采这些地热类型中一种的采矿权人,都须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费率表中所列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是按使用的性能划分的。

  只工开采的矿、石、粘土等矿产资源是用于费率表中规定的用途,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采矿权人都须缴纳矿产资补偿费。

  (3)费率表中的砖瓦粘土等个别矿产资源无市场价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按照实际情况及出具体规定。

  (4)费率表中未列出的非新发现矿种,均比照相应矿种大类或其用途确定其费率。 

功能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实施《矿产资源法》有关矿产资源有偿开采规定而由矿山企业缴纳的一种费用,是在经济上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本形式之一。

  征收资源补偿费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合理利用资源与保护资源。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征主体为采矿权人;计征对象为不同矿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原油、原煤、原矿或精矿);费基则是矿产品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的计算:凡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征收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产品的,按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资源补偿费标准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的费率计征。

  资源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下式算得: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收率系数。

  式中:开采回收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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