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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所有权的存在以实现经济利益和价值增值为目的,这最终体现在收益权上。

  收益权质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权利证券化的日益兴盛,正在成为银行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当前金融产品的创新,信贷业务的拓展,都对收益权质押提出了现实需求,但目前我国有关收益权质押的立法很不完善,散见于部分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不成体系,效力层次也比较低;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虽然明确了公路、电网收费权可以质押,但因为所规定的品种有限,仍难满足信贷业务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的需要。

  鉴于这种情况,本代表建议尽快开展完善收益权质押立法的工作,并从立法体例、可质押的收益权种类、收益权质押成立条件和质权实现方式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收益权权能的形成及其发展在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中,排斥了收益的权能,这种法律现象是罗马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反映。

  简单商品经济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所发生的简单商品交换,这种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所有人的生产和生活的消费而不是在生产的基础上追求价值。

  这样,所有人注重的是使用权,而往往忽视追求物的价值的权利,即收益权。

  同时,由于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规模狭小,财产的所有人就是财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人,他集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能于一身,并没有、也不需要将其中的某项权能转移出去。

  由于财产和所有人没有分离,这样就不可能产生在所有人和作为实际生产者的非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因此,收益权由所有人行使时,就会在观念上把它视为一种由使用权所派生出来的权能,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权能。

  收益权的概念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得出的。

  这种解释是适应中世纪欧洲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分离,所有权体现为收益权时所得出的。

  在当代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所有权基本上表现为一种收益权。

  由于近代资本社会化运动的发展,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权利已不能完全表现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而主要表现为对于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占有权。

  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人们拥有某物,都是为了在物之上获取某种经济利益以涸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后,所有权才是现实的。

  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团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和换取物的价值以外,还要取得用物化劳动所产生出来的价值(收益)。

  收益权和使用权联系与区别

  一般来说,在使用权的行使中,会出现四种情况:一是因使用而收益,例如使用物而获取天然孽息。

  二是既使用又收益,例如典权中典权人的权利。

  三是只使用不收益,例如,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权利。

  四是只收益不使用,例如,股东对股票的权利。

  在后两种情况下,使用显然和收益是完全脱离的。

  即使在前两种情况下,使用和收益的性质也是不一样的。

  使用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而收益是为了获取物的价值。

  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是为了分别追求不同的经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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