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联邦德国的经济制度已发展成为社会市场经济制度。
这种经济制度意味着既背离了过去曼彻斯特自由主义的你斗我、我斗你的原则,又摈弃了国家在经营与投资决定方面说了算的经济统制。
保证个人首创性的自由发挥及私有财产的基本法使这些基本权利服从于社会责任。
国家在市场经济中主要负有调节的任务。
它规定市场活动的框架条件。
在这个框架内,由千百万家庭和企业自由和独立地对他们想生产和消费什么作出决定。
而生产什么货物,生产多少以及谁从中得到多少,这个问题主要由市场决定。
国家尽可能地放弃对价格和工资形成的直接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