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资金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拆出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拆出资金的利息核算


 

  按照拆出资金的本金、期限和利率计算出应收的利息,填制“计算利息清单”一式二联,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送拆借单位,一联留存,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户

  —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户

 

拆出资金目的


 

  拆出资金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其目的在于通过优化资产结构而实现整体资产收益最大化。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是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拆出资金业务质量的重要保证。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是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功能的前提,而理论体系的设计过程必须密切联系于我国商业银行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现实性实践行为,因子分析可以为理论体系提供现实性检验,同时揭示了我国商业银行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拆出资金业务内部控制效率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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