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余物资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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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余物资,是指保险人对非寿险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时,一般将取得的有关财产折价给受益人,该财产不属于保险人的损余物资,不应当纳入保险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应当将其从应支付的赔偿款项中扣除,按扣除后的金额支付给受益人。


  如果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时,没有将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有关财产折价给受益人,该资产属于保险人的损余物资,在满足确认条件时应纳入保险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保险人取得的损余物资是对其发生赔付支出的补偿,因此,在确认损余物资时,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同时冲减赔付支出。同类或类似资产,通常是指与损余物资的性质相同、功能相近的资产。保险人处置损余物资时,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当期赔付支出。

  【例26-15】张某投保的小轿车发生被盗保险事故,甲公司已结案并支付保险金。20×7年4月12日,甲公司通过公安部门找回了该被盗小轿车,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入账价值为80 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损余物资 80 000

  贷:赔付支出 80 000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损余物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损余物资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科目,比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三、损余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二)处置损余物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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