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合并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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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合并指的是合并方( 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的合并行为。


  在同一控制下称为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非同一控制下称为购买方与被购买方。

  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或相互交换股票取得对方股份,达到对其他企业进行控制的一种合并形式。

  取得控制股权后,原来的企业仍然以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一企业取得另一企业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后,必然取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但是当取得50%以下有表决权的股票时是否拥有对方的控制权则取决于对方的股权结构.这里说的控制权指的是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管理,从而自其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控股企业被称为母公司,被控股企业被称为该母公司的子公司,以母公司为中心,连同它所控股的子公司,被称为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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