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管理证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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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管理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可分为两大主线,其一是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管理,这是对税收源泉的管理。其二是对法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这是资源税管理的第二道防线。两者之间以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管理为主,以对法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为辅,抓好资源税法定扣缴管理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源税的征管。


  在目前对资源税的征管上,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管理实则是加强源泉控管,而应税资源的开采地多为远离城区、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地方,并且有着分散性、专业性等特点,除少数纳税人为大中型企业外,其他多为个体经营,所有这些都不利于资源税的源泉控管。再加上征管力量薄弱,各地不能形成合力,由此造成了资源税税款的严重流失。


  在这种情况下,如对法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将使得对资源税纳税人的征管、仍至对整个资源税的征管都缺乏有效的辅助手段,资源税征管将陷入泥潭。为此,应完善资源税的扣缴管理,将其形成一条完整的征管链条,无论在哪个环节上都能对资源税进行有效的监控,从而达到完善资源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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