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定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不同地区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税额标准表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地     区 税额标准
一、大城市
二、中等城市
三、小城市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每平方米每年1.50~30.00元
每平方米每年1.20~24.00元
每平方米每年0.90~18.00元
每平方米每年0.60~12.00元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标准

免税和减税

  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6)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园里设立的餐馆、茶社等)。
  (8)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9)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10)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10年。
  (11)国家规定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和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12)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13)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土地。
  (14)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
  2.下列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和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没有利用的;
  (3)企业搬迁以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4)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该纳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级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4.核电站用地在基本建设期间可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用地和公租房建成以后占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从当月起交税的,如填海、开荒山整诒的土地和废弃地的用地自使用之日起开始。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如是表示。
  业内专家认为,按高限确定税额、允许发达地区“突破税额上限,进一步提高税率”都暗含鼓励的政策倾向,明确了通过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的意图。如果都按“上限”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大城市每平米将按30元征收,中等城市每平米也需支付2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表示,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幅也下了明确“指标”,即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
  “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通知强调,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有关专家指出,原来地方政府重视土地出让金给地方财政带来的收入,因此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征收方式,此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通知也是为了严格土地税收政策。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协调一致,另一方面更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
  通知还指出,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通知还强调,“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社科院财贸所专家称,城镇土地使用税虽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但其实际影响可能会小于土地增值税“清欠”。通知提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从高、从严”,“以及提出税收增幅,严格控制减免税,甚至允许‘突破税额上限’,结合最近频繁出台关于土地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调控措施,这些措施频频明确政策信号---通过增加成本控制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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