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国家税收,是指一个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作用


  基本资料

  在中国税收的重要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外在表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税收职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主要形式

  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入的稳定;同时,税收的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入。

  重要杠杆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维护国家政权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利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

  监督经济活动

  4.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国家在征收税款过程中,一方面要查明情况,正确计算并征收税款;另一方面又能发现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是在缴纳税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机关对征税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措施纠正,也可以通知纳税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国家税收的起源


  客观条件

  任何经济范畴的产生,都取决于一定的客观条件。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产品分配,国家的产生是税收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国家是阶级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为了生存,只能集体劳动,平均分享劳动成果。当时还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和国家,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氏族组织,在那样的社会条件下,还没有税收。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到原始社会末期,社会产品逐渐出现了剩余,于是出现了私有制。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社会逐渐出现了贫富的分化,从而出现了阶级和国家。国家与氏族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公共权力的建立。国家公共权力建立以后,为了行使其职能,必须建立军队等专政机构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机构。这些国家机构和常设公职人员,并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但却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的需要,国家就必须凭借其政治权力,向社会成员征收赋税。恩格斯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

  经济条件

  税收的产生。除了取决于国家公共权力这个前提条件以外,还取决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即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税收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种分配形式,是一个经济范畴。一个经济范畴的出现,必然有其内在的经济原因。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进行的分配,这种分配只有对那些不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不能直接支配使用的社会产品才有必要。也就是说,只有当社会上存在着私有制,国家将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的社会产品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时候,才有必要运用税收,税收这种分配形式才能产生。因此可以说,国家征税实际上就是对私有财产行使支配权,是对私有财产的一种“侵犯”。恩格斯指出:“纳税原则本质上是纯共产主义的原则,因为一切国家的征税的权利都是从所谓国家所有制来的。的确,或者是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没有什么国家所有制,而国家也就无权征税,或者是国家有这种权利,这样私有制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所有制就高于私有制,而国家也就成了真正的主人。”可见,税收的产生,必须具备这样的经济条件:即存在私有制,而私有制又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可以凭借其政治权力,对私有财产行使支配权。如果没有私有制,国家对本来就属于自己所有的社会产品无需征税。同样,如果私有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然也就不会产生税收。

  前提条件

  综上所述,税收的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着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二是私有制的出现。税收是国家公共权力与私有制存在的必然产物。

  关于税收产生的实际历史过程,由于各个国家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因此,这个过程也不完全相同。

  欧洲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奴隶制国家,确定奴隶占有制度初期,就出现了土地和奴隶的私有制,形成了城邦经济、奴隶主大庄园经济、寺院大地产经济以及家庭奴隶制等私有经济,所以欧洲奴隶制国家形成以后,随即出现了对私有土地征收的税收。

  历史资料

  中国自夏代开始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在夏、商、周三代,土地均归王室所有,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当时的国王不仅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国王对其所拥有的土地,除了一小部分由王室直接管理外,大部分分封给诸侯和臣属,也有一小部分授给平民耕种。在这样的土地所有制度之下,中国税收的产生,同西方奴隶制国家有所不同,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

  早在夏代,中国就已经出现于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关于贡的具体内容,目前尚没有充分可靠的史料可供考证,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上的收获全都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彻法是指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交纳给王室,即“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还难以严格划分,贡、助、彻既包含有地租的因素,也具有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中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春秋以前,没有土地私有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的现象日益普遍。私田不必交纳贡赋,全部收获归私田所有者支配。当时主要诸侯国之一的鲁国,为了抑制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中国已经出现了商业和手工业的赋税。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中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国家税收、国际税收、涉外税收的区别


  概述

  国家税收、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共同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基本特点。但三者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概念不同

  国家税收,是指一个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外税收,是指世界各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与本国相关或者专门制定的税收法令、政策规定和制度,以及分配关系问题。

  内涵不同

  一般来说,国家税收有它独立的税种及其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义务人、减税免税等税收要素,如中国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而国际税收却没有独立的税种和纳税人、征税对象等,只是牵涉一定的税种,而且只能在相关国家的管辖范围内,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税时才会体现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至于涉外税收则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为了鼓励或限制外来的投资,制定了专门的税收政策法规,有它特定的税种及其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等税收要素。如中国的《工商统一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即属鼓励投资的,并包含上述基本要素。有的国家则对国内、国外投资企业和纳税人,实施统一税收法规,不搞单独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的涉外税收制度等于国家税收制度。如英国的所得税法,就是国内与国外同等纳税。

  分配关系不同

  国家税收,主要通过国家立法来处理国家与企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国际税收,主要通过国际税收协定或条约来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外税收,主要通过立法手段处理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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