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1.经营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
2.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3.《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报送海关
2、经审核经营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做出准予剩余料件结转的决定;若经审核经营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做出不予剩余料件结转的决定。
3、经审查,准予经营企业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经营企业应交纳相当于拟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对海关收取担保后备案的手册或者已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手册,担保金额或者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拟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