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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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定义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 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特点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历史

  中国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当时规定,凡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据者,每一万钱交易额官府征收四百钱即税率为4%,其中卖方缴纳3%,买方缴纳1%。北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始征收印契钱(性质上是税,只是名称为钱)。这是不再由买卖双方分摊,而是由买方缴纳了。并规定缴纳期限为两个月。从此,开始以保障产权为由征收契税。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等产权变动都征收契税,但税率和征收范围不完全相同。如清初顺治四年(公元1648年)规定,民间买卖、典押土地和房屋登录于官时,由买主依买卖价格,每一两银纳三分(即3%)。到清朝末年,土地、房屋的买卖契税税率提高到9%,典当契税税率提高到6%。
  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4年颁布契税条例。规定税率为:买契9%,典契6%。另外,还有一些免税规定:官方、自治团体和具有公益性的法人在买卖、典当土地房屋时免纳契税。1917年,北洋政府将税率改为买契6%,典契3%,各省征收附加税,但以不超过正税的1/3为限。
  1927年国民政府公布验契暂行条例及章程,将契税划归地方收入。1934年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通过了《契税办法四项》,要求各省整理契税,规定买契6%,典契3%为税率高限,附加税以不超过正税的一半为原则。至此,契税税率在全国统一起来。1940年,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暂行条例》,将税率改为买契5%,典契3%。1942年修改《契税暂行条例》,将税目扩大为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后又增加了分割和占有两个税目。由于契税是以保障产权的名义征收的,长期以来都是纳税人自觉向政府申报投税,请求验印或发给契证。因此,契税在群众中影响较深,素有“地凭文契官凭印”、“买地不税契,诉讼没凭据”的谚语。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1954年财政部经政务院批准,对《契税暂行条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对公有制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征收土地契税也就自然停止了。这样使得契税征收范围大大缩小,收入额很小。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全国契税征收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改革开放后,国家重新调整了土地、房屋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房地产市场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为适应形势的要求,从1990年开始,全国契税征管工作全面恢复。恢复征收后,契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加,从1990年的1.34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36亿元,成为地方税收中最具增长潜力的税种。但由于《契税暂行条例》立法年代久远,很多规定与当前的实际情况相脱节,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和执行。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契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功能,从1990年起,就着手开始了《契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其间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数易其稿。1997年7月7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24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四、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六、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承受被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西藏自治区暂时没有征收此税。

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为下列3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当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税率

    契税实行3% ~ 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具体适应税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以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免税和减税

    契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1.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可以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
    3.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可以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4.个人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征、免征契税。
    7.承受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8.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过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9.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以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可以免征、减征契税,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0.企业改制重组(包括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分立、出售、关闭和破产等),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契税。
    11.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可以免征契税。
    12.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告租赁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
    1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可以免征、减征契税的项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征收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主要分类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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