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得抵扣的税额进行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科目设置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的增值税。
  (财政部1995年7月5日财会字〔1995〕22号)

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财政部1995年7月5日财会字〔1995〕22号)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词条: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