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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使钱

       公使钱,又称公用钱,宋各路、州、军及刺史以上的特别费用,相当于现在的招待费用。
  宋朝官僚机构除正常经费外,另给公使钱,用为宴请及馈送过往官员费用,钱的数目则视官品之高下而定。公使钱依“旧制,刺史以上所赐公使钱得私入,而用和悉用为军费。”,“方镇别赐公使钱,例私以自奉,去则尽入其余,经独斥归有司,唯以供享劳宾客军师之用”。至南宋时,官吏宴饮馈遗之风日盛,各官署“广收遗利”以补公使钱之不足,时人记:公使钱“正赐钱不多,而着令许收遗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若帅宪等司,则又有抚养、备边等库,开抵当、卖熟药,无所不为,其实以助公使耳。公使苞苴,在东南而为尤甚。扬州一郡每岁馈遗见于帐籍者至十二万缗。”。赵翼的《廿二史札记》,该书卷二十五“宋制禄之厚”条说宋代“待士大夫可谓厚矣”。后来公使钱来源由官府征收,成为变相捐税,是一种“陋规”。庆历四年(1044年),环庆路都部署兼知庆州滕宗谅因任意使用“公使钱”,结果被弹劾,谪守巴陵郡,在岳州重修岳阳楼,后来他的朋友范仲淹写有《岳阳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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