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尔顿(1887~1962)是英国近代经济学派的财政学者,本世纪初20年代任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教授。
主要著作是《财政学原理》(1922)。
道尔顿在该书第二篇“公共收入论”中阐述了他的税收理论。
概括起来可表述为五个方面:(1)税收是社会购买力的转移。
道尔顿的税收理论是建立在“最大社会利益原则”基础之上的。
他认为,财政上的大部分活动,表现为一部分社会购买力的转移,既可通过税收或其他方式将购买力由个人转移到国家手中,也可以公共经费的方式,把购买力由国家转回到个人手中。
他还认为,斯密所提出的一切公共经费为非生产性的观点具有片面性。
他指出,无论何种经费都可以带来生产性。
凡是能增进社会福利的,就是生产性的。
他批评了“赋税只以收入为目的”的观点,认为所有的赋税都有其他影响。
因此他提出研究各种税对于社会福利的影响,是税收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
(2)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这是道尔顿对税收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
即他分析了税收对人民工作及储蓄欲望的影响;税收对经济资源的各种用途及地域分配的影响;税收对分配的影响等。
(3)纳税能力的测定。
道尔顿提出了“服务成本原则”、“服务利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并提出了测定“纳税能力”的四种牺牲说:任意牺牲说、平等牺牲说、比例牺牲说和最小牺牲说。
(4)税收分类。
道尔顿在《财政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税收种类的几种分类方法:①按税收转嫁性质,分直接税和间接税。
②按物品用途的持久性,分财产税和货物税。
③按国家课税意图,分暂时税和永久税。
④按课征客体,分对人税和对物税。
⑤按税种构成数量,分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
(5)税收归宿。
道尔顿的关于税收归宿的一般理论对后世的经济学者影响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