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士是19世纪末美国著名的财政学者。
1898年他出版了《财政学原理》。
在该书中较为全面地阐述了英国和德国财政学思想。
该书的体系是继承了英国的经济学说,同时亦受德国瓦格纳财政思想的影响,融英国财政学和德国财政学为一炉。
亚当士的税收理论主要有:(1)关于税收的性质。
亚当士指出,税收的产生和存在以私有制为前提。
现代国家的税收一般都依法律课征,具有强制性。
他认为税收具有三种性质:一是所征税款,必须用于国家和人民的事务;二是国家向人民征税应当公平,不应畸重畸轻;三是在刚性宪法的国家,税法以不违背宪法为前提。
亚当士评价了关于税收本质的三种学说。
对“交换说”和“利益说”,认为现代国家不宜采用这种理论,而赞同“义务说”。
(2)关于课税权。
亚当士认为,税收权是国家强迫人民纳税的权力,它构成一国主权的重要部分。
(3)关于税收负担的分配。
亚当士认为,依据税收义务说,应按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并在征税方法上多采用累进税率。
(4)关于税源的选择。
他赞同瓦格纳的理论,对利润、利息、租金等属于不劳而获的产业收入征重税;相反,对劳动收入,应当征轻税。
除此之外,亚当士还对税收转嫁学归宿等理论作了一定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