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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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当·斯密(1723~1790)是18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主要代表之一,也是资产阶级财政学的创始人。
  在其所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
  即税收平等原则、税收确定原则、税收便利原则和税收经济原则。
  平等原则 斯密认为“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有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
  “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版)。
  亚当·斯密所说的平等,包括以下的含义:(1)主张所有公民应平等纳税,反对贵族免税特权,反对按身份定税以及富者轻税平民重税的不公平情况。
  (2)税收应均衡地分担到地租、利润和工资上,不应仅由其中一种收入负担,这样是不公平的。
  (3)按照自然形成的社会财富分配情况,按比例税率征税,税收不要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此点具有税收中性的含义。
  确定原则 公民应缴纳的税收,必须是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变更。
  如纳税日期、纳税方法、缴纳数额等,都应当让所有的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清楚明白,否则纳税人将不免要受税吏权力的任意左右。
  这一原则是为了杜绝征税人的任意专断征税,加重税收负担,以及恐吓、勒索等行为的。
  斯密认为税收不确定比税收不公平对人民的危害更为严重。
  便利原则 纳税日期和纳税方法,应该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
  如纳税时期,应该规定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期;征收方法,应力求简便易行;征收地点,应该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场所;征收形式,应该尽量采取货币征收,以避免因运输事物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等。
  经济原则 即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
  在征税时要尽量节约征收费用,使纳税人付出的,应该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
  这一原则是针对当时税收制度致使征收费用过高的弊端提出的。
  一是税吏过多,不仅耗去相当部分税收作为税吏的薪俸,而且还在正税以外,苛索人民,增加负担;二是税收妨碍人民的勤劳和产业的经营,减少或破坏了可供纳税的基金;三是不适当的税收可能成为逃税的诱因,严惩逃税,又将引起倾家荡产违反了一般的正义原则;四是税吏的频繁访问和检查,这些虽然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金钱上的损失,但将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烦忧。
  在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第一条是税收的负担公平原则,其余三条是属于税务行政方面的原则。
  斯密所处的时代,是英国工场手工业开始向大工业过渡,资本主义上升的时期。
  他的课税原则,是针对当时封建主义苛重复杂的税收制度,税负不公以及征收机构的腐败苛扰情况,在总结吸取前人的课税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
  它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
  对资本主义课税原则理论有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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