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发行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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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发行银行向流通领域投放的货币数量超过从流通领域回笼货币发行库的货币数量。
  货币发行按其性质分为经济发行、财政发行、隐蔽的财政发行、信用发行四种。
  (1)经济发行。
  指货币发行银行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信贷程序,有计划地发行、投放货币。
  这种发行有充足的商品物资作保证,与商品流通的需要量相一致,符合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能够保证市场货币流通的稳定、正常,是一种正常的发行。
  (2)财政发行。
  指为弥补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货币发行。
  财政出现赤字后,向银行透支,直接占用银行贷款,使信贷收支出现不平衡,迫使银行发行货币。
  这种发行是没有物资保障的过多发行,必然引起流通中货币过多,造成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是一种不正常的发行。
  (3)隐蔽的财政发行。
  指由于财政假平衡真赤字而导致的货币发行,它是由财政的虚假收入造成的。
  突出表现在传统计划体制下,工业生产脱离市场,产品不适销对路且质次价高,这样的产品被商业部门统购包销后,企业向国家缴纳了税金和利润,形成财政收入,而商业部门的商品积压甚至报废,占用大量资金。
  这样,一方面财政形成的部分收入没有物资保证,另一方面商业部门资金被挤占,为了周转又必须向银行贷款,使银行贷款增加,形成隐蔽性的财政发行。
  (4)信用发行。
  通过信贷方式进行的货币发行。
  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发展进行的适当信用货币发行是必要的,但如果银行贷款掌握不严,发放贷款超过生产发展和商品流转扩大的需要,也会造成流通中的货币过多而形成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物价上涨。
  货币发行必须符合货币流通规律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货币发行坚持稳定货币的方针,坚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和有计划发行的原则。
  人民币的发行是在每年国民经济计划平衡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核批最高发行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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